银监会通报个人保险产品近期问题 长期和短期问题已经出现
今天银监会人身保险部通报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及监管报告提交的相关问题,包括产品设计、产品条款表达、产品设计等。
以下是通知的全文:
所有人寿保险公司:
现将近期寿险产品监管和监管报告审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公司认真整改,有效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a)产品设计问题。第一,长期风险和短期问题。比如复星保诚、同方环球人寿、华泰人寿提交的一份终身寿险,可以灵活降低保额,没有比例限制,所以有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的风险。阳光人寿提交的一份整体寿险,前五年产品退保率太高,存在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的风险。第二,万能保险产品的问题。比如中国人寿提交的一份万能终身寿险,其万能账户是按日结算的,但备案材料并未表明其具备万能保险按日结算的账户管理模式和管理能力,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二)产品术语的表达。第一,续约协议不合理。比如中韩人寿、合泰人寿、富德人寿、中国邮政人寿提交的某份医疗保险到期时,如果公司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为申请续保,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太平人寿提交的一份意外伤害保险的续保流程不合理且存在误导。第二,续约协议不完整。比如交行康联人寿和中国人寿提交的部分医保和续保申请方式缺失。第三,医疗处方审查协议不合理。比如关爱人寿提交的某份医疗保险,保险条款规定处方审核的主体是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而不是保险机构,但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审核责任。
(3)产品价格的确定。首先,产品利率的确定存在很大的利率风险。比如新泰人寿和恒大人寿提交的两份养老保险,在利润测试中投资收益率过高,与公司的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走势不符。第二,健康保险产品根据基因检测结果定价不同。根据横琴人寿提交的一份疾病保险的条款,费率水平可以根据指定机构的基因检测结果进行调整,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要求。
(4)其他问题。一是产品提交材料不规范。比如大家提交的某份医疗保险,精算报告不是总精算师签的。二是法人资格不符合。比如工银安盛人寿没有严格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委派不合格人员担任公司法人。
二、2021年业务计划报告报送的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业务平稳发展的通知》(人身保险部函[2020]57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各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向我部提交了2021年业务发展规划。我部进行了全面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PICC人寿、富德人寿等公司未能按期提交报告;
(2)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泰康人寿等公司缺乏具体的费用费率水平等细节;
(3)前海人寿、建行人寿、农行人寿、英达人寿、百年人寿、中国邮政人寿、中信保诚人寿、友邦人寿、同方环球人寿、中融人寿等公司缺乏信息,不知道他们的产品是否符合
(1)对于涉及使用新版重疾定义的保险产品,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时应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所使用的重疾定义与“2020版定义”一致;
(2)对于“2020定义”发布前已备案的老产品(重疾保险产品除外),各公司在使用产品时应避免因不同类型产品定义和用途不同而产生的误解和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重疾定义使用需关注的问题
(1)不断加强产品管理。各寿险公司要认真执行相关产品监管政策法规,各级产品管理人员要在产品开发和备案工作中切实检查审核情况。总精算师应当落实产品审核和检查的第一责任,通过产品回溯等方式及时发现产品定价和销售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纠正和改进,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各寿险公司应严格按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人身保险部函[2020]577号)要求,及时、全面提交2021年业务发展规划。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及时补报,同时加强经营管理和销售行为控制,防范误导风险和激进经营风险,维护稳定经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部将在行业“开好头”、落实新政策等关键点,持续监控各类公司的产品开发和销售情况,坚决打击保险公司非法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作、误导宣传等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我们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人身保险监管部
2020年12月30日
